关于做好我校2015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数学与统计学院: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0]239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15]509号)文件要求,现将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偿政策
1.毕业生自愿到云南25 个边境县和3 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 年以上(含3 年)的,可以申请学费国家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我省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25 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4.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 个边境县和3 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5. 就业时间必须与当年毕业时间一致,即当年毕业当年就业。
二、办理程序:
1.学生自愿填写《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附毕业学生本人与基层就业单位签订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一份,和省级下发的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原件)一份(附件3),交至各学院;
2.学院党总支签署审查意见,并填写《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协调计划财务处签署代偿金额审查意见;
4.学校初审后报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及通知精神,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耐心做好咨询及政策解释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位符合代偿政策的学生,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材料。
2.对服务年限未满3年的,提前离开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四、材料上报
1.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
2.纸质材料上报学生处103办公室张天曦,电子表发至邮箱843091509@qq.com,联系电话:8998686。
附件:
1.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到款代偿暂行办法
2.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3.就业工作证明
4.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学工部•学生处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一: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doc
附件二: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新表).doc
附件三:就业工作证明.doc
关于做好我校2015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doc
COPYRIGHT© 曲靖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 邮编:655000